房地产广告禁含落户升学等承诺!北京市就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庆余年2》:一包红枣让赖名成留名青史,庆帝的“逆鳞”碰不得

hzqadmin 阅读:14 2024-08-31 00:09:04 评论:0

金融界11月3日消息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消息,11月2日起,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征求意见稿提到,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征求意见稿要求,明晰七类重要信息:

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3.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7.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征求意见稿规定八类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到十类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

1.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2.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3.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4.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0.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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