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信息流广告计费模式及相应诉讼证据类型梳理

hzqadmin 阅读:15 2024-08-30 20:56:43 评论:0

2022年-2023年间,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玲律师代理了某互联网信息流广告知名代理商作为原告的数个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依据信息流计算费用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期间虽有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险被否认,但通过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深入研究、挖掘细节,最终得以补足证据,赢得了诉讼。现就常规的互联网平台信息流广告费用计算模式及证据类型做出系统梳理。

什么是互联网平台信息流广告?

信息流广告,是位于社交媒体用户好友动态、或者资讯媒体和视听媒体内容流中的广告。信息流广告的表现形式有图片、图文、视频等,其特点是运用算法推荐、原生体验,可以通过标签进行定向投放,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推曝光、落地页或者应用下载等等,最后的效果取决于创意、定向及竞价三个关键因素的集合。

信息流广告常见的计费模式及展现机制

1、CPT: Cost Per Time,按时长计费,即根据单位时间内广告在互联网平台特定的位置展示来定价的模式。

2、CPC: Cost Per Click,按点击付费,即在互联网平台相关页面或界面中,网络用户每点击一次广告,广告主需支付一次点击费用,如关键词广告。3、CPD: Cost Per Download,按照产品的下载量计费,即在互联网平台相关页面或客户端界面中,网络用户每下载一次广告主给定的链接内容,广告主需支付一次下载费用。4、CPM: Cost Per Mille,前次展示成本,即按展示计费。每千次展示即产生一个CPM,广告发布平台通常对于广告主所属行业不同则对应行业的CPM不同,具体费用及展示量以广告发布平台制定的计费规则为准。5、CPA:Cost Per Action,通常按照行为(Action)作为指标来计费,这个行为可以是激活、注册、咨询、放入购物车等等。效的适用作出美好展望。

常规信息流广告业务流程中形成的计费证据类型(已消耗结算为基础)此类案件中形成的证据表现形式与其他案件无异,但每个类型的证据都有信息流广告业务所独有的特点

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确认互联网平台或其代理商为广告主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依据,在信息流广告合同中,必要条款包括:双方确认的信息流广告计费方式;核对媒体资源消耗量及费用的方式和时间;按照行业惯例是否享有优惠返点及取消返点规则;广告主对媒体资源消耗量的异议及启动第三方数据监测的规则。

确认邮件

电子邮件一般是广告主与广告代理方之间用来确认依据合同约定的计费模式下所涉及的计费要素内容的主要方式。首先,使用的邮箱确保是合同中约定的具体邮箱或指示的符合要求的邮箱;再次,邮件中涉及的计费要素至少需要包括广告主的全称、其在互联网平台的账户名称(id号)、计费期间、媒体资源消耗量以及代理商名称(如有),以确保根据确认的要素内容计算得到应付的费用。另外,如果采取CPT方式为广告主提供服务,则应在服务开始前以邮件方式特别确认随后服务的开始时间点,以明确实际计费的始点。

执行确认单、验收单

这一类型证据在业务流程较规范的机构中普遍存在,二者结合,基本是能够最直接、最清晰地达到证明目的的证据。执行单是具体合同项目在执行前,双方对合同中以广告计费方式、执行期间、返点优惠政策为重点的内容进行确认的单据;验收单则是依据执行确认单中确认的内容在实际履行后计算得出的最终费用数据。

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记录

这类记录产生于常规业务流程中,由于互联网平台及其信息流广告代理商大都有相对完善的业务流程,这类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一般起到补充性或辅助性的作用,但在个别情况下,在主要证据缺失时,也可能会成为关键证据。即时通讯工具信息记录如作为证据使用,除了一般此类证据需要证明的主体身份外,重点还是需要清晰判断沟通、对话所涉及的具体广告合同、计费模式、期间、媒体资源消耗量等要素。

互联网平台系统数据单

系统数据单从外在形式上需要以系统自动显示的打印/截取内容为准,其作为计费证据亦应在广告合同中予以明确,其显示的内容同样包含上述与邮件相同的计费要素内容,当然,具体要素种类最好能在广告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双方争议极大且不能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计费要素及最终费用时,不排除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相关数据是系统自动展示的、未经修改的,或者在法官面前现场登录系统操作展示,或更进一步证明系统数据产生的准确性。

广告主自身系统记录、核对的数据

有些管理相对完善、规模较大的广告主,其自身拥有服务商可注册、登录的系统,该系统中会有相关服务商提供服务内容的完整记录,互联网平台或其信息流广告代理商亦可依据该系统证明媒体资源消耗量及对应费用。但是,该系统毕竟掌控于广告主之手,此前在处理其中一个案件过程中,作为原告,我们只在庭审现场临时一次在法官面前展示了系统记录的消耗量及费用数据,随后系统就被广告主关闭,互联网平台及其代理商再无法登录使用。因此,该系统相关展示内容还需要日常截图进行留存,关键时刻至少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予以出示。

交易惯例

在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证明主张时,如具有相同“证据缺陷”的前次交易已顺利完成,则此前交易中所展现的媒体资源消耗量及费用计算依据可作为本次交易之参照。

费用计算明细表(非业务流程中产生)

该明细表实际是原告根据各类证据自行归纳总结编制的信息表,当广告主与信息流广告代理商同时签订并履行着多个广告代理合同、合同中含有不同计费模式,或者合同履行期间虽不重合,但前合同的付款账期与后合同重合,此种情况,大多需要原告单独出具费用计算明细表予以分项统计、说明,否则多个合同及多种类证据资料的堆砌容易造成混乱无法辨识对应的流量数据及费用计算情况。综上,罗列了信息流广告常见的计费模式、业务流程中形成的常规计费证据及自行制作的证据,可提示参与互联网信息流广告业务的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计费问题。随着信息流广告业务的发展,后续可能会出现新的广告展现机制并产生新的计费模式及证据类型,我们会随时予以关注并更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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