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今日头条信息流推荐传播《延禧攻略》构成帮助侵权

hzqadmin 阅读:11 2024-08-15 20:06: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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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其系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延剧在爱奇艺平台全网独家播出期间播放量超150亿,产生了巨大的热播效应。被告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播放量极高,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爱奇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字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21.6万元及维权开支78.4万元。

被告字节公司则辩称,爱奇艺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延剧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短视频由用户自行上传,字节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字节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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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经许可获得了相应期限内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字节公司作为今日头条App的运营者,

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头条号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这一情形。尽管字节公司开展了删除、屏蔽等工作,但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尚未达到“必要”程度,仍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提供相应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传播技术支持,且除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外,字节公司同时提供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由此,法院认定字节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令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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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案被称为“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在本案判决中,法院对平台是否明知用户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了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对平台是否采取合理措施以及何为合理措施进行了形式及效果方面的分析,明确了算法推荐的侵权注意义务,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借鉴,在算法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对短视频平台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害著作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通常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即,当信息存储空间中出现了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者链接指向了其他网站中的侵权内容时,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相关侵权事实并提供初步证据、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时移除了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断开链接,在符合其他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之外,红旗规则也是重要的判断手段。如果网站或者平台上的侵权内容显而易见,就像红旗飘扬一样,即使权利人发送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否则依然将被认定为对侵权行为构成明知或应知。

本案法院即依据红旗规则认定字节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法院认为,尽管字节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信息流推荐所基于的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并不针对某一短视频的具体内容进行识别,在爱奇艺公司向字节公司发送的预警函及律师函中,也并未包括涉案短视频的具体URL等能够精确定位侵权文件的信息,但并不能据此简单地得出字节公司无从知晓今日头条App中涉案侵权情况的结论。本案有关延剧43天总播放量突破150亿次的相关媒体报道、爱奇艺公司在延剧开播前及首轮播出期间,向字节公司连续发送的20余封预警函及律师函,以及涉案视频所处栏目位置、侵权传播量等因素等证据,能够证明延剧的知名度,以及字节公司对于其平台中侵害延剧权利的情况不可能仍处于毫不知晓或无从了解的状态。

由此,法院认为字节公司作为今日头条App的运营者,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头条号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这一情形。

(二)对平台合理措施的认定

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则仍可认定其不具有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合理措施的认定主要考虑两方面要件:

一是形式要件,即应当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根据用户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自身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技术水平、信息管理能力等,实际采取了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的措施;

二是实质要件,即应当判断上述措施的采取是否产生了制止和预防明显侵权的处理结果,是否实现应有的效果与目的。

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两方面要求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字节公司确针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了删除、屏蔽等措施。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字节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实质要件,是否达到了必要程度、实现了制止和预防明显侵权的效果。并且,就该效果的实现,由平台运营者即字节公司负举证义务。

就现有证据而言,无论在处理结果还是处理期间上,字节公司所称的措施均并未能在实质上取得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效果,且字节公司拒绝提交对重复侵权用户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证明后果。由此,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字节公司仍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提供相应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传播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其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算法平台注意义务的明确

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字节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并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涉案侵权短视频的大范围传播,是用户的侵权行为与上述两种服务相结合的结果。字节公司以其服务特点和技术优势帮助用户在移动互联网上高效率地获得更多的曝光和关注的同时,也为自身获取了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等利益。但不容忽视的是,字节公司更加先进和高效的服务也存在着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加重侵权传播后果的风险。正因为存在获取更多优势、利益与带来更大侵权风险并存的上述情况,字节公司与不采用算法推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法院同时阐明,字节公司采用的信息流推荐技术本质上是该公司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辅助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该技术本身并非法院在本案中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对象。本案的评判对象,是作为这一技术应用者或工具使用者的字节公司,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对涉案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中立性,但科技发展不能成为技术使用者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借口。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正因算法平台基于其技术特性获取了更多竞争优势,因此,理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算法分发过程中不断纠偏、设计、监督并管理算法模型,让算法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1] 案件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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