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的相关规定?

hzqadmin 阅读:19 2024-07-25 21:57:26 评论:0

一般高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的会有专岗人员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二、高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三、高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1)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2)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五、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六、高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2)调查组应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七、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九、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十一、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十二、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十三、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分享到:

本文 zblog模板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fsxxzx.com/post/1110.html

可以去百度分享获取分享代码输入这里。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了解最新精彩内容

标签列表